生活
犯罪与赔偿

考虑到世界天气归因组织(WWA)最近的研究,巴基斯坦能向发达国家要求环境赔偿吗?

大多数法律专家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国际环境法庭,这可能是不可能的。然而,巴基斯坦可以通过联合国大会或联合国大会授权的任何其他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六条,寻求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南太平洋国家瓦努阿图决定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寻求国际法院的法律意见,并得到了其他太平洋和加勒比国家的支持,但必须在联合国大会上获得多数支持。

有人认为,“生态灭绝”可能被列入国际刑事法院(ICC)管辖范围内的罪行清单,其中包括对环境的严重、广泛和长期破坏。然而,巴基斯坦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缔约国,这使得该国很难(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寻求国际刑事法院的援助。

巴基斯坦不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的原因是政治上的,因为历史上巴基斯坦一直依赖国家和国家安全而不是人类安全。巴基斯坦对国家和国家安全的依赖从《印度河水域条约》(1960年)中可以明显看出,该条约得到了许多政治理由的支持,例如避免未来因水问题与印度发生武装冲突或从世界银行获得援助。但是,许多气候和法律专家认为,该条约将西部的印度河、杰勒姆河和杰纳布河划归巴基斯坦,将东部的拉维河、比亚斯河和萨特莱杰河划归印度,是巴基斯坦对印度放弃河流权利的不公平妥协。有人认为,巴基斯坦不应该放弃自己的权利,而是应该向国际法院求助。

前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于1993年向国际法院上诉,以解决关于多瑙河的争端。国际法院的裁决成功地表明,它可以解决沿岸国之间关于国际水系统的争端,并处理任何项目的环境问题。可以说,印度会反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巴方在中巴经济走廊建设中没有采取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继续依靠国家和国家安全而不是人类安全;或者不起诉一个浪费了44亿升水中的19亿的跨国公司。此事已被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受理,但对任何私营公司进行适当的环境刑事起诉还有待观察。

巴基斯坦在起诉公职人员方面也很犹豫,这一点在卡拉奇的信德省环境保护法庭(Sindh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ribunal)通过2018年10月18日的命令,指示信德省建筑控制管理局(SBCA)不要批准违反2014年《信德省环境保护法》任何条款的任何项目的建设,否则将面临作为共犯的起诉。但法庭通过一项日期为2020年12月17日的命令撤回了其观点,尽管政府官员的非法行为是根据2014年《信德省环境保护法》第24条处理的。

巴基斯坦没有加入1951年《难民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致使所有气候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尤其是信德省的难民,得不到任何法律保护。巴基斯坦总理沙赫巴兹·谢里夫被提名为202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27)副主席,该会议将迫使贫穷国家赔偿环境影响的问题,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他最近启动了煤炭开采第二阶段的商业运营,这与2021年COP26会议相矛盾,该会议呼吁向清洁能源过渡,并迅速“淘汰”煤炭,后来不情愿地用“逐步淘汰”取代。

像瓦努阿图这样的太平洋国家正在通过联合国大会关于人类安全的第66/290号决议支持的人类安全方法争取他们的环境权利。巴基斯坦可以加入这些国家,也可以独自在联合国大会上争取足够的支持来接近国际法院,因为它的裁决可能是未来气候补偿的第一次胜利。然而,这似乎不太可能,因为人的安全还不是巴基斯坦的优先事项。


本文作者是一名律师,也是该校国际学系的教员卡拉奇大学的nal Re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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